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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伊妮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鲤城区伊妮玩具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鲤城区伊妮玩具店,经营场所泉州市。经营者:杜协助。委托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伊妮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