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崔某。被告朱某。原告崔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1989年10月经媒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朱某一,1991年8月14日生长女朱某二,现已都成家立业。1992年7月15日生次子朱某三(已满18周岁)。由于婚前缺少对被告了解,夫妻之间无感情可言,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无故外出离家多年不归。为了解除原告痛���,故诉诸法律,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次子朱某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无债权债务,无财产分割。被告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89年10月,原告崔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举行婚礼,并于××××年××月××日生长子朱某一,1991年8月14日生长女朱某二,1992年7月15日生次子朱某三。双方于1993年11月7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较长时间内双方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并生育三名子后自愿登记结婚,应认为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现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此属夫妻共同生活中常见现象,需夫妻双方多沟通、理解和宽容,需双方共同维系夫妻感情、化解婚姻危机。如被告能多关心原告、家庭和子女,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又因原告崔某此次诉求离婚,未能充分提供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崔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