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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小娟与刘坤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陈XX,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王莉,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四川省小金县,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因被告刘XX下落不明,于2015年7月2日向被告刘XX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万晓梅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罗再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2008年相识恋爱,2009年同居生活,2011年8月20日生育一子刘XX,2013年1月4日在四川省小金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刘XX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陈XX向本院起诉要求:1、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2、婚生子刘XX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3、诉讼费原告陈XX自愿负担。被告刘XX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相识恋爱,2009年同居生活,2011年8月20日生育一子刘XX,2013年1月4日在四川省小金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3年4月外出,至今已达2年之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都江堰市公安局X派出所及都江堰市X镇X社区村民委员出具的证明一份,都江堰市X镇X社区村民委员出具的证明一份。小金县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人蒲X、廖XX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合法,能够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能够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婚生子刘XX随原告陈XX生活并由其抚养;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晓梅代理审判员  何 勇人民陪审员  罗再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缪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