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建军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安徽碧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军,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安徽碧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90号原告:董建军,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299122-3。法定代表人:李卫,镇长。委托代理人:郑宏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碧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811915-7。法定代表人:林向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发俊,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栋梁,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军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安徽碧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董建军承担。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