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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勇与田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598-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田桂明,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桂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勇案件款102900元,执行费1444元,合计104344元。由于被执行人田桂明下落不明且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02900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