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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福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聚宝乡长久村村委会与张凤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聚宝乡长久村村委会,张凤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727号原告聚宝乡长久村村委会被告张凤喜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聚宝乡长久村村委会诉被告张凤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