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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韦建华、庞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韦建华,庞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学院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林,总经理。被告:韦建华。被告:庞海波,系韦建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建华、庞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3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313万元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智勇审 判 员  单国杰人民陪审员  梁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