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980号原告蒋某,女,30岁。被告袁某,男,35岁。原告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