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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少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91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被告詹某,男,汉族,息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