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少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91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被告詹某,男,汉族,息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