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山东联商大道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余民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商大道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余民杰,魏元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山东联商大道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炳球,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民杰,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魏元水,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联商大道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告余民杰、魏元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联商大道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商大道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联商大道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山东联商大道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审判 员员 赵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