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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生。被告葛某,男,汉族,1952年5月7日生。原告杨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