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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靠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1969年4月5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乙,女,汉族,55周岁,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铸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