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1969年4月5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乙,女,汉族,55周岁,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铸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