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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宗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玉。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96号。法定代表人:余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宗玉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仲裁委员会(2015)泰仲字第16号裁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