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海波与侯宪朋、于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波,侯宪朋,高秋菊,侯永红,周春英,于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48号原告梁海波。委托代理人吕忠良。被告侯宪朋。被告高秋菊。被告侯永红。被告周春英。被告于汝胜,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908280016,汉族,金乡县金北新城管委会综合执法分局副局长,住金乡县百兴路9号院7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波诉被告侯宪朋、高秋菊、侯永红、周春英、于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海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58元,由原告梁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朝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