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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白发林申请乌勒吉斯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发林,牧仁,乌都,乌勒吉斯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490号申请人白发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牧仁,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乌都,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乌勒吉斯仁,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申请人白发林与被执行人牧仁、乌都、乌勒吉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发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批偿还,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给付完毕,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4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