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阳与高鹏、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高鹏,陈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17号原告杨阳,无职业。被告高鹏,无职业。被告陈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高鹏、陈旺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