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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阳与高鹏、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高鹏,陈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17号原告杨阳,无职业。被告高鹏,无职业。被告陈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高鹏、陈旺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