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民小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志浩与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小字第53号原告郭志浩。被告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浩与被告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邢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浩撤回对邢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郭志浩负担。审判员 郝海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