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颢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颢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建中。委托代理人:项国友,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晓丹。被告:刘颢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颢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51元,减半收取16225.50元,由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施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