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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沈建军与沈建军、陈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81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负责人:范建勋。委托代理人:周宝林,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军。被告:陈红霞。被告:朱建章。被告:吴国萍。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沈建军、陈红霞、朱建章、吴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9月16日通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300元,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