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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宝伟、赵明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宝伟,赵明兰,李丰收,李其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托代理人姜言华,昌邑农商行龙池支行经理。被告李宝伟。被告赵明兰。被告李丰收。被告李其治。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伟、赵明兰、李丰收、李其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曲 杰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