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田维兵与张天国、龚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兵,龚声琼,张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6-2号原告田维兵,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龚声琼,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天国,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兵诉被告龚声琼、张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兵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维兵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田维兵承担。审 判 长 霍袁平人民陪审员 黄利文人民陪审员 雷雪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