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祥与被告杨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祥,杨爱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牟民初字第879号原告王占祥,男,生于1959年7月15日,汉族。被告杨爱兰,女,生于1955年3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祥与被告杨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健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爱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祥撤回对被告毛彦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占祥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