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静芝申请铁岭市世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芝,张海,铁岭市世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芝。申请执行人:张海。被执行人:铁岭市世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静芝、张海与被执行人铁岭市世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他人正在办理回迁事宜,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