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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郭某,女,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贡某,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原告郭某与被告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任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青、人民陪审员房楠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不管不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结婚证两张,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贡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贡某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原告称,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回家之后就和原告吵架、摔东西,导致原告神经衰弱,心脏不好,不能听大的声音。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2015年5月被告离开家,自此没有和原告联系,原告经多次寻找无法找到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曾和被告协商过离婚之事,被告曾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财产状况无法查明,本院不予审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100元,被告贡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 员代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