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绍林、周明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绍林,周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98号申请人王绍林,万顺达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申请人周明虎,工人。申请人王绍林与申请人周明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8月17日晚8时许,申请人王绍林驾驶出租车与申请人周明虎驾驶的摩托车在东风大道因会车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厮打中申请人周明虎致使申请人王绍林耳部及胸部受伤,现双方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周明虎于2015年10月18日之前赔偿申请人王绍林26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之间的此次生命健康权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绍林与申请人周明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