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圣普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圣普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山博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慎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圣普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李沃村。法定代表人高中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上诉人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延存审判员 黄淑华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