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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康王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LanceRichardLeeYuen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康王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上海康王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anceRichardLeeYuen。申请人上海康王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10200052/23512157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泰荣针纺集团有限公司,帐号12×××54,出票行绍兴工商银行诸暨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余姚市银花工贸有限公司,帐号94×××1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康王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王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