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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32480元,扣除执行费387元,兑付给张某某案件款实为32093元,本案部分执结完毕,剩余部分执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曹某某工资到期扣划后再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弘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