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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中鹏与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鹏,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21号原告:李中鹏。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江崇宾。原告李中鹏诉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中鹏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中鹏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中鹏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李中鹏负担。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