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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正贵与金华菲尔特涂料有限公司、陈利阳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华菲尔特涂料有限公司,陈利阳,王正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华菲尔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骏彪,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利阳。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宏,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正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飞跃,浙江圣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华菲尔特涂料有限公司、陈利阳与被申请人王正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金华菲尔特涂料有限公司、陈利阳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金华菲尔特涂料有限公司、陈利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菲尔特涂料有限公司、陈利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庭会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