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晓斌与葛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超,李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超。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斌。委托代理人:刘忠建,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葛超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蓝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