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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晓斌与葛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超,李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超。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斌。委托代理人:刘忠建,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葛超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蓝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