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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房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17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邵景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璐,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房觐。上诉人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主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史军峰、代理审判员李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员工入职前填写《求职申请表》中所示内容,是考量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否聘请员工的重要依据,在该表中既然对员工在本酒店或业主公司是否有亲属或朋友进行询问,员工理应如实表述。关于亲属远近、朋友生疏是否影响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应由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分析抉择,员工只需如实填写。员工未填写或填写模糊,都是其在应聘时不负责的态度,严重损害了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五条所示内容虽然影响了员工的重大利益,但其也是对入职申请单的强调、说明,何况该规定已经通知全体工作人员。现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驳回房觐的仲裁请求;判令房觐诉讼费由房觐承担。房觐向一审法院答辩称:入职申请表没有确定亲属是关系是必填项,也没有对亲属关系作出明确解释,填写后由人事部门审核,但该公司人事部门没有对我们所填写的内容有异议,员工手册没有明确指出有亲属关系的需要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不清楚员工手册中的规定,没有签署任何规定,在我们不清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房觐对仲裁裁决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房觐于2013年6月10日入职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任管家部洗衣房经理。双方于2013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2015年1月19日,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房觐违反《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五条规定为由,与房觐解除劳动关系。房觐在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1年零7个月,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人民币4000元。房觐因与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5)118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本案房觐的请求事项。现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来院。审理中,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内容为请求判令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向房觐支付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19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守法律规定。本案中,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房觐违反《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为由与房觐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已通过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方式向房觐进行了告知。《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为“按照甲方指定的《员工手册》及酒店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房觐抗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入职时指定的《员工手册》为《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员工手册》,而非《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指定的《员工手册》即为《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而房觐事实上系与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提供了《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名称及员工手册名头均与房觐之主张相互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即为房觐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已向房觐进行过公示或告知。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未向房觐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房觐间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房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为16,000元(4000元×2个月×2倍)。因此,对于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房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入职前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包含“在公司或业主单位是否有亲戚朋友”一栏,被上诉人未予填写,《入职申请表》中明确申明,若有故意隐瞒的情况,上诉人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上诉人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甲方的《员工手册》及酒店规章制度执行,而甲方的《员工手册》即为《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该手册明确约定,禁止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任职。而被上诉人违反了该条款,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被上诉人房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员工手册》等证据在一审卷宗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入职前所签订的《求职申请表》包含“在公司或业主单位是否有亲戚朋友”一栏,被上诉人未予填写,《求职申请表》中明确申明,若有故意隐瞒的情况,上诉人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之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虽未如实填写《求职申请表》,但在被上诉人填写该《求职申请表》入职长达1年多之后,上诉人单位对“特殊关系回避”进行调查,被上诉人如实填写了“关于酒店《特殊关系回避》内部调查及员工签收确认表”,被上诉人在“关于酒店《特殊关系回避》内部调查及员工签收确认表”上签字视为双方就“特殊关系回避”达成了新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关于酒店《特殊关系回避》内部调查及员工签收确认表”载明“1、依据华锐世纪集团《特殊关系回避》条款,酒店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员工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向集团内任何单位推荐自己亲属的,应向酒店人力资源部提前申明。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并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2、员工于就职前应主动申明:亲属是否受聘于客户或竞争对手,是否担任华锐世纪集团旗下公司任何职务。3、对有无特殊关系签署书面声明:请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报领导审批,如存在虚假声明情况,一经查实,公司有权给予辞退处理,并不予经济补偿”。被上诉人在该表如实填写了信息并签字,写明其表亲周莹在财务部任职。因被上诉人任职于洗衣房,其表亲周莹任职于财务部,被上诉人和周莹互不管辖或在同一部门,且被上诉人应上诉人的要求如实填写了“特殊关系回避”信息,被上诉人并未违反“关于酒店《特殊关系回避》内部调查及员工签收确认表”第3条的规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与其表亲周莹同在上诉人处工作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显然无合法正当理由和依据。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因被上诉人违反《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才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合法的。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方系本案上诉人,本案上诉人系独立法人,理应对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承担约定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按照甲方指定的《员工手册》及酒店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故从常理上推断上述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手册》应为《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员工手册》,但上诉人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手册》为《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更不予认可,故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依据《华锐世纪集团沈阳公司员工手册》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史军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 赦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