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洪志强申请执行王卫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志强,王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726号申请执行人洪志强,男,生于1975年3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办寨子村*组。被执行人王卫强,男,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办寨子村*组。申请人洪志强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卫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禹执字第1726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卫强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卫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卫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