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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228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08年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跃进路绿华生鲜超市、跃进路同济菜场等地,多次乘人不备扒窃他人现金及手机,价值合计5352元。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5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跃进路绿华生鲜超市内,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朱某挂在婴儿车把手上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500元。二、2014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在花山区跃进路绿华生鲜超市内,将被害人张某甲右侧上衣口袋里的一部黑色小米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9元。三、2014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在花山区跃进路同济菜场,将被害人刘某甲口袋里的一部iphone4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20元。四、2015年3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在花山区跃进路同济菜场路段,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婴儿车里的一部三星NOTE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59元。五、2015年4月1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在花山区城建路菜场路段,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外套右侧口袋里的一部iphone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64元。2015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同济菜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盗窃现场监控视屏截图,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朱某、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5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英静人民陪审员  万 师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新苓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