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巩义市信业耐火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巩义市信业耐火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0月5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出票人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汇往收款人建湖永林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票号为31400051/26011048,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巩义市信业耐火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爱民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代理审判员  吕俊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艳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