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恢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滕筱雷、于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恢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执行人:滕筱雷,居民。被执行人:于丽,居民。被执行人:滕厚宝,居民。被执行人:魏本允,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涝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该案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涝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杜新胜执行员 孙成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