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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与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1-2号原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建芝,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2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海宝审判员  赵学禄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