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郜丽明与王召东、张乃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丽明,王召东,张乃传,薛天奇,薛胜利,郑爱华,楚亚森,楚建军,刘景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郜丽明,市民。法定代理人郜文同。委托代理人黄晓然,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慧慧,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召东。被告张乃传。被告薛天奇。被告薛胜利。被告郑爱华。被告楚亚森。被告楚建军。被告刘景霞。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与广州路路口昭宝创业园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丽明与被告楚亚森、楚建军刘景霞、王召动、张乃传、薛天奇、薛胜利、郑爱华、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丽明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丽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