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饶敏、李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饶敏,李忠,李晓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中枢北路与乌昌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虹,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饶敏。被告李忠。被告李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饶敏、李忠、李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