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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谭秀芬与王虎、郝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秀芬,王虎,郝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70号申请执行人谭秀芬。被执行人王虎。被执行人郝成凤。申请人执行人谭秀芬与被执行人王虎、郝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虎、郝成凤偿还原告谭秀芬借款2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106万元为上限)。因被执行人王虎、郝成凤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谭秀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经申请人同意,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