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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燕芬、朱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燕芬,朱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辉。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张燕芬。被告:朱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芬、朱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燕芬、朱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澍淼审 判 员  周利明人民陪审员  朱华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