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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正光与潘成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正光,潘成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章正光,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潘成豹,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章正光与被告潘成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正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成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正光诉称:2013年1月8日,被告潘成豹以需要增加织布机缺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100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潘成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潘成豹到原告章正光所在的村庄织布与章正光相识。2013年1月8日,潘成豹以需要增加织布机缺资金为由,向章正光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章正光多次催要,潘成豹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潘成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章正光要求潘成豹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成豹借原告章正光人民币1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钱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大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