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石泉、洪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9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619号。负责人戴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泉,居民。被执行人洪宏,居民。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被执行人石泉、洪宏、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泉的轿车一辆,目前暂不便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泉的轿车一辆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