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小凌诉株洲市天齐家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凌,株洲市天齐家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郭小凌,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天齐家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凌诉被告株洲市天齐家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天齐家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小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凌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天齐家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7元,由原告郭小凌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抄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