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书 记 员 赵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