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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邹龙诉姜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姜某。原告邹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龚光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便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0月8日,原、被告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4月6日生育男孩邹承希,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但自2013年7月以来,双方感情开始淡化,并开始分居生活。特别是分居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找原告及原告家人要钱,致使原告多年积蓄被被告挥霍,而且被告还在原告父亲及弟弟处共计借款4.5万元。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邹承希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6万元的抚养费,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其他各自经手债务各自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4、邹承希的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5、对杨泗容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4月6日生育了一个小孩,2013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以及原被告双方负有共同债务4.5万元。6、对胡小林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同5。7、对杨文彬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同5。8、对杨建新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同5。9、陆进英的证言,证明原、被告自2013年6月开始分居,双方感情不好。10、李昌云的证言,证明目的同9。11、宋向娟的证言,证明目的同9。被告姜某未进行答辩且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3、4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合法真实,予以认定。证据5、6、7、8系证人证言,其中关于原、被告结婚及生育小孩的内容能相互印证,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予以认定,其中关于原、被告共同债务4.5万元的内容,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证据9、10、11系证人证言,从形式上看均系打印件,从证言的内容上看,除证人的身份信息及签名不同外,其余内容均相同,真实性存疑,故不予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邹某与被告姜某于2010年11月在上海务工相识,便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10月8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12年4月6日生育男孩邹承希。原告自述婚生男孩邹承希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生育小孩之后夫妻感情有所淡化,自2013年6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考虑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彼此珍惜,履行好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并附带提出的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 熊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