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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亚男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美高溜冰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南京市江宁区美高溜冰场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何亚男,1995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美高溜冰场,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号协众财富广场**栋负*层。经营者王建伟,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何亚男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美高溜冰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邵长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志平、贾恒民组成合议庭。审判员  邵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