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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终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德有与杨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银民终字第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有,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宁煤集团红柳湾煤矿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海,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回族,宁煤集团石槽村煤矿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上诉人杨德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德有,被上诉人杨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德有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杨树海借款共计17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1000元及利息17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71000元,应当及时向原告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71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7100元,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借款时约定利息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杨德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树海偿还借款171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杨德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2021元,由被告杨德有负担。宣判后,杨德有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德有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书写的借条有三张,分别是50000元、71000元和40000元,合计金额为161000元。其中50000元的借款实际是借给上诉人朋友乔占楠的,上诉人只是担保人,已经还了25000元利息。71000元的借款,上诉人已还款20000元,故上诉人实际欠被上诉人借款141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杨树海答辩称,171000元的借款有借条为证,都是借给上诉人的。上诉人没有还过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还有一些借款没有写借条,上诉人还的20000元就是顶掉了没有打借条的20000元借款。上诉人还的25000元是50000元借款的利息。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德有申请证人乔占楠出庭作证,证明目的: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50000元借条的借款是借给证人乔占楠的,上诉人只是担保人。被上诉人杨树海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钱就是借给上诉人了。拿钱时上诉人把50000元的借条改成60000元了,是上诉人亲自打的借条。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被上诉人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上诉人杨树海提交的借条三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德有与被上诉人杨树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三张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应当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71000元。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50000元借款系案外人乔占楠所借及上诉人已偿还20000元借款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2元,由上诉人杨德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煜姗审 判 员  王 斐代理审判员  宁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丽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