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合喜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合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70号罪犯李合喜,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合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9月24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合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合喜于2009年2月10日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尖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乡县小冀镇李庄村魏某某家中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0元、数码相机一部、银质戒指一枚,并将被害人的一部手机和一部小灵通摔坏。案发后,被告人李合喜及同案被告人各退赃款650元,共计1950元,已返还被害人。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双方已调解解决,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人李合喜系主犯。罪犯李合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诗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合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合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