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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吉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被执行人:吉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吉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辽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宪辉 百度搜索“”